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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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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6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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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零额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4]21号)精神,促进东湖高新区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年度增幅在全市各区中的领先地位,结合我区商贸流通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企业。

第二条东湖高新区每年设立不低于800万元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和主力队伍,对全区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一)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 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且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继续引导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小进限工作。对我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统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积极支持区小进限工作的商贸企业,由个体经营变更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公司,并正常启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的推进。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社零额数量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其集中收银统计工程费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支付。每年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达5亿元及以上、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零售额达1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引入境内外商贸销售企业(法人单位)。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法人企业,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给予奖励:

(一) 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20亿元及以上,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 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 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5千万元及以上,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1千万元及以上、2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5百万元及以上、1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2百万元及以上、5百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设立偏远区域商贸销售企业(仅限于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贡献奖。在给予以上政策奖励外,凡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再给予一次性贡献奖:零售类企业不超过10万元;住宿、餐馆类企业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奖励及投入经费总量若超出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根据区商贸流通业工作实际,审核调整办理。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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