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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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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24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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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贯彻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按照《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武科规〔20151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科技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

(四)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第六条 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国家实验室;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工业技术研究院;

(六)法定检测机构;

(七)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第七条 东湖高新区实施创新券制度所需资金在区级财政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创新券每年发放面值总计5000万元,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上限为20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发布申领通知。

(二)有科技创新服务需求的创新券发放对象,在通知规定时间内自愿申领。

(三)审核申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后,向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四)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顺序发放,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

第三章 创新券的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2年,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十条 企业使用创新券时,每次使用的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创新券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兑付创新券。兑付时需提交:

(一)创新券;

(二)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

(三)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两次,具体兑付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创新券兑付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并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10个工作日内兑现。兑付时,按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创新券受理单位创新券面值的10%作为奖励。

第四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创新券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61231日。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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