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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文化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规〔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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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26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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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意见,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推进文化创意、设计及相关产业跨越发展,建设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纳入统计范围,通过科技创新提供优质内容、产品及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创意设计、直播和电竞、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VR/AR)、新媒体、文漫影游、在线教育和出版等产业领域。

第二条每年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资质认定和版权登记、内容创作、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市场开拓、园区建设、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等。

第三条鼓励资质认定和版权登记。对上年度原创作品取得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摄制与发行公映许可证,网络游戏作品备案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业准入许可证的企业,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教育等行业准入的企业,每取得1张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登记获得的作品登记著作权,单个作品给予1000元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优质原创内容生产。支持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文化科技企业开展原创内容的生产。

(1)科技新媒体项目奖励。对上年度活跃用户2万以上(含)或阅读量10万以上(含)且持续提供优质原创内容的科技新媒体,给予单个科技新媒体10万元奖励。

(2)电影和电视剧播出奖励。电影票房(含网络付费)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电影,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电视剧,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动漫、视频短片精品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首轮播出的原创动画,或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平台(含VR/AR)首次上线的动画和原创视频短片精品,按二维每分钟1000元、三维每分钟1500元、VR/AR作品每分钟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上年度在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含VR/AR)首次出版的原创漫画精品,给予每页100元的奖励,单个产品最高50万元。

(4)游戏产品奖励。对上年度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平台上线并且上年度活跃用户数或下载量达到10万、100万、1000万以上的原创游戏,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8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在国内外知名VR/AR平台上线并且上年度活跃用户数或下载量达到10万、100万、1000万以上的原创游戏,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100万元奖励。

(5)网络文学、在线教育和出版奖励。对上年度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平台上线且上年度阅读量达到100万、500万、1000万以上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6)网络文化平台奖励。对上年度日活跃用户数达到100万、500万、1000万以上的网络文化平台企业分别给予10万、50万、100万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文化科技融合创新

(1)支持文化科技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产品研发,对自主研发文化科技用品(游戏游艺、视听设备等)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研发投入,按1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经费额度最高500万元;对上年度采购自用于研发设计、内容创作的专业工具装备或正版软件单套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采购价值5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20万元。

(2)鼓励文化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内外重大奖项,对上年度获得国际知名文化艺术设计类主要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国际国内权威行业组织颁发的重大奖项(名单见附件)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分别给予国际国内最高奖项50万元、次等奖项(银奖)10万元、一般奖项5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文化科技类的研发中心、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设计中心、省级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等)、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等),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文化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获得国家文化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进入“四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科技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引进和培育重点项目

(1)对于国内外著名文化、设计企业,在我区首次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对高新区财政贡献大小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经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产权(版权)交易所、艺术品交易(拍卖)所、设计交易所、版权登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众筹众包平台、知名演艺(经纪)企业,按上年度文化科技产业新增交易额开票收入的1‰给予补贴,补贴最高50万元/家。

(3)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科技产业活动的企业,给予单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对采取市场化方式主办全国性、行业性的产业峰会论坛或展览的企业,给予主办单位场地租赁和搭建费用50%的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对经管委会常务会通过的在本地举办的重大文化科技产业活动,按照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主办单位补贴。

第七条 鼓励建设示范工程。对借助自主研发技术开展的大型光影演出、公共展示展览、公共建筑设计、特色旅游、特色农业、体育产业、健康养生等示范工程,在完成验收后,给予承担单位实际投资额20%补贴,最高100万元。对新建并面向公众开放展示的科技馆、规划馆、艺术馆、博物馆、体验馆、体育公园等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贴,最高500万元;并可根据公益活动次数、参加人数、盈利能力等指标综合评估后,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日常运营补贴。

第八条 加快特色园区建设。对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的,显著提升文化特色、外观设计以及品质功能的文创特色园区或街区,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500万元且入驻办公企业达10家(含10家)以上时,对新建或改造升级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版权、设计等)产业示范园、省级文化(版权、设计等)产业示范园,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智。对已经设立创意设计专业部门或中心的企业,每吸纳1名在汉应届大学生留企工作给予1000元/月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优秀文创设计类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无偿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资助。

第十条鼓励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对获得知识产权、版权质押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同期贷款利息总额给予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高新区投资设立的文化基金会,按投资本地企业的投资额10%予以奖励,文化基金会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对投资外地优秀企业并将其总部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其区域总部的创投机构,按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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